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157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張琬婷 
被      告  升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利率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