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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824號
原      告  郭家偉 
被      告  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詩賢 
訴訟代理人  范羽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原告郭家瑋」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郭家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