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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1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徐建斌 
被      告  欣澈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品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