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909號
原 告 通營帝國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林淑香
訴訟代理人 孔丞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