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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丰浚 
送達代收人  王道治 
被      告  奕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游騰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