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丰浚
送達代收人 王道治
被 告 奕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游騰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