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340號
原 告 錦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增輝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