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42號
原 告 林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湘慈
訴訟代理人 駱志忠
林峯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1,028元【計算式:2,426,800(房屋價值)+234,228(租金)=2,661,028】,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