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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陳炫任 

            聚鵬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885元,及被告陳炫任自民國112年3月27日起、被告聚鵬能源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