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681號
原 告 沙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沙凱
被 告 RAMADAN,LOFTY ABDELDAYEM ABDELKADER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居留地址位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內政部移民署居留資料1 份在卷為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