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卓駿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睿清即李瑞清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經查,原告應到院閱卷,對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列為撤銷標的,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