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國
聲 請 人 鴻築新米蘭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桃園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梁秋春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劉美杏與被告王益宏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參觀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