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周守廉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扶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條件成就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補繳1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