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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唐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學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洪淑芳 
            洪淑慧 
            洪偉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