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631號
原 告 劉得彥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複代理人 吳麗媛律師
被 告 林清漢律師即劉邦省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葉育欣律師
被 告 垽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量
被 告 劉邦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本件欲分割土地之應有部分合計為7272/7200,故就兩造應有部分究竟為何,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