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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788號
原      告  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鈞 

訴訟代理人  周淑如 
被      告  蔡銘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對原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