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826號
原 告 盧枝正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銳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2,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