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38號
原 告 全祥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雲
原 告 謝典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凱
被 告 葉榮盛
葉榮寬
葉榮安
葉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因訴訟程序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分訴字案件。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