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92號
原 告 聚豐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峻瑋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希等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追加被告即發票號碼667421、0000000之執票人之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暨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