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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031號
原      告  蔡芬貞  

            李亞芳  



            李永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吳恩瑋  
訴訟代理人  方建捷  
            張德淵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呂俊逸  
被      告  吳鴻文  
訴訟代理人  方建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