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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18號
原      告  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賢 
被      告  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終止租賃協議書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