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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275號
原      告  好點子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良 
訴訟代理人  陳宣任律師
被      告  廣瑩智慧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信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5萬12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原應適用簡易程序。惟被告於審理中提起反訴,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60萬4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已超過50萬元,使本件訴訟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