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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8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被      告  黃俊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33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