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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7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范姜建原
被      告  温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76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之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4,7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水泥預拌車行經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中壢分場,因過失碰撞訴外人即伊之被保險人張惠瑜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損壞,支付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萬5,421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伊5萬5,4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答辯略以:是張惠瑜侵入我作業區,過失因素各半等語,資為抗辯。經查,觀諸上開小客車於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廠之估價單所示,鈑金1萬106元,烤漆1萬6,555元,零件2萬8,760元(見本院卷第11頁),其中,零件費用應計算折舊,酌以本件小客車係106年4月出廠(見本院卷第7頁),至事故發生日已使用6年11月,依據定率遞減法,及耐用年限5年,現值應為2,877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鈑金1萬106元,烤漆1萬6,555元,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2萬9,538元(計算式:2,877+1萬106+1萬6,555=2萬9,538)。次查,兩造對於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存在過失因素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3頁背面),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視同被告自認;復觀諸本件事故之發生,上開2車位置甚為接近,且上開小客車車身幾一半在上開水泥預拌車之前(見本院卷第23頁),雙方應均能注意到對方車輛,且從照片中及兩造之陳述,未見當時有何不能注意之情事,兩造均未注意而發生碰撞,應認兩造過失比例應為各半,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1萬4,769元(計算式:2萬9,538÷2=1萬4,769)。又本件起訴狀繕本業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於被告(見本院卷第40頁),故遲延利息起算日應自同年月29日起算。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兩造未爭執之事項,不予敘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8,760×0.369=10,61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8,760-10,612=18,148
第2年折舊值    18,148×0.369=6,69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8,148-6,697=11,451
第3年折舊值    11,451×0.369=4,22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451-4,225=7,226
第4年折舊值    7,226×0.369=2,66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226-2,666=4,560
第5年折舊值    4,560×0.369=1,68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560-1,683=2,877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877-0=2,877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2,877-0=2,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