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8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弘裕
訴訟代理人 蔡佳維(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林育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19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5,1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