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翁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47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