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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3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曾淑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認被告是否為侵權行為人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