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陳瑞芬(即黎慧慈之承受訴訟人)
陳韻安(即黎慧慈之承受訴訟人)
陳盈菲(即黎慧慈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涂鳳涓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吳孟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2月29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4年12月25日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