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50號
原 告 范姜智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時雖主張依兩造間之保險契約,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等語,惟查起訴狀所附契約影本均未含保單條款,致本院無法確認管轄權之有無,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提出含有合意管轄條款之保單條款影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