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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全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墊腳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源賓  


相  對  人  鄒富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送達代收人住所「台北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北市」。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墊腳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墊腳石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3行「交付以原告為發票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