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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黃呈雲


相  對  人  簾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所為111年度壢全字第8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壢全字第8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茲聲請人具狀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