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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張勻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勻榛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已出境,並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經該管戶籍機關逕為遷出國外之除戶登記,有相對人之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從而,本件關於相對人之通知書應於外國為送達,依首開規定,本院自得依法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