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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5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鎂鎂琦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大鈞  


被      告  周馮玉英
            周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湖小字第825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8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8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率


1
70,299元
自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6.59%
自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約定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項約定利率之20%計付。
2
17,556元
自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6.59%
自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約定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項約定利率之20%計付。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