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64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尹浚鎰
上列原告與被告尹浚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293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