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701號
原 告 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
訴訟代理人 鄭耀庭
謝易辰
丁立威
被 告 輝煌年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玉婷
訴訟代理人 劉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3時16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