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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701號
原      告  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  
訴訟代理人  鄭耀庭  
            謝易辰  
            丁立威  
被      告  輝煌年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玉婷  
訴訟代理人  劉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3時16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