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6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全興農有限公司
被 告 楊依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被告楊依芩為本院113年度壢小字第641號清償借款事件,為被告全興農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全興農有限公司(下稱全興農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壢小字第641號審理在案,然全興農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楊政道業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死亡,無法行使代理權,全興農公司已無其他法定代理人,亦無其他董事,如不予選任特別代理人,恐因而受損害,爰聲請為全興農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查全興農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楊政道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死亡,而被告楊依芩為其繼承人乙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楊依芩同為本件清償債務事件之當事人,對於本件訴訟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且乃楊政道之繼承人,故由其為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選任被告楊依芩為全興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