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74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被 告 李昀宸
訴訟代理人 陳嬿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795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2914+起訴前年息百分之15之利息880.95=13794.95,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