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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9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賴楷傑 
被      告  簡筠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54元,及其中新臺幣49,557元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已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