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034號
原 告 劉品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旺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21日)核定為120,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另查原告起訴狀未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原告起訴未合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暨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即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