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潘榮泉
潘榮山
潘榮釧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慶租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