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12號
原 告 潘榮釧
訴訟代理人 徐旻律師
被 告 合慶租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0月3日宣判,惟因尚有需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