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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12號
原      告  潘榮釧  
訴訟代理人  徐旻律師  
被      告  合慶租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0月3日宣判,惟因尚有需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