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許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能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本院112年度票字第3147號裁定影本。
二、具狀陳報上開本票上有無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