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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國勝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資料之起訴狀,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另補正郭倍廷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訴,應對全體繼承人為之,而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僅有徐國勝、徐**、陳**等3人,然觀諸卷內資料,原告起訴非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有欠缺,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閱卷並補正被告全體繼承人年籍資料,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原告起訴狀雖載法定代理人為郭倍廷,然原告之現任董事長為蔡明興,故原告亦應補正郭倍廷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揆諸首開說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