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呂潓稜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7,549元(詳見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同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