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呂潓稜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4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