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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呂潓稜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4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