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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94號
原      告  劉經發  
被      告  星澳利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裘鎮宇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林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
  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臺北市士林區,有被告公司登記事項表1 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