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7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硯涵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年籍資料,暨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與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份數予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欄載以張○1等,未表明被告為何人,是本件訴訟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已屬有疑。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如主文所示內容,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