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728號
原 告 劉文忠
訴訟代理人 劉人頡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狀」,惟本院於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故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