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87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怡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已依聲請調閱相關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提出列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本件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應繼分、全部遺產之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