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932號
原 告 龍璽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志玄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另原告應具狀敘明請求金額計算式、計算依據各為何,暨提出運費交付證明及相關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