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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9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鄒文謹  
被      告  郭錫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7,667元,及其中38,400元自108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等語,有民事聲請狀(見本院卷第11頁)在卷可稽,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範圍,爰裁定本件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安